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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颁布就业促进条例,加强个人信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007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条例”)于202331日正式生效。《条例》旨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条例》分为总则、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一章。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       公平就业


《条例》明确,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需要遵循的禁止性规定。《条例》不仅明令禁止了在招用人员过程中常见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而且对用人单位查询个人信息作出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时同样需遵守该规定;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除外)。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不得歧视残疾人;


不得以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患传染病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及


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用工合规


承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条例》从当地立法层面强调了不得虚构用工信息办理就业参保手续,并明确了违规的法律责任,包括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有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按涉案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骗保责任(包括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和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条例》专章细化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了在上海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强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要求其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督促为其提供相关用工服务的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建议用人单位审视招聘信息和录用标准,避免歧视性语言,并审视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女性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利。


《条例》对查询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的限制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在入职流程和病假申请管理等规程中要求员工提供入职体检报告、病假条和诊断证明、无犯罪记录等并不明确。我们认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查询上述信息属于《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的前提下(如取得员工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某些特殊场景中的单独同意等)进行查询。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厘清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依据等,制定合规的隐私政策,平衡用工管理需求和合规要求。


最后,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梳理灵活就业人员的雇佣模式,防范相关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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