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新闻
  • 律师
EN

新闻及观点

刊物
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二十九):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要点解析(下)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696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1号令”),其中第二条明确适用1号令的“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信托公司。1号令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拟结合信托领域关联交易管理已有规则对比分析1号令的具体要求,厘清信托公司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方面现应注意遵循的重要规定,以期为信托公司实际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提供具体思路。因篇幅所限,本文分为上、下两部分,以下为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内容请参考本所之前发布的《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要点解析(上)》

 

 四、对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1.  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设置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与1号令都明确提出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及风险控制;同时,1号令还特别指出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要求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2. 关联方名单及信息档案建立

总体来看,《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与1号令对于关联方名单或信息档案的确定及建立要求基本一致,要求信托公司确定关联方名单或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报送。此外,1号令第四十条还具体要求“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并在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具体列举核心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类型,要求该等人员报送其关联方情况。

 

3. 审计要求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工作,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且需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其中外部审计机构不得为信托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相较之下,1号令并未进行内外部审计的具体区分,仅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也进一步扩充了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委托的关联外部审计机构类型包括“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五、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


1. 逐笔事前报告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亦规定:“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新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类型发生变化或其他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信托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前报告。”

 

据此,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适用逐笔事前报告,监管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关联交易;同时,1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事后定期逐笔报告特定类型交易(包括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续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以及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相较于1号令中的规定,信托公司须遵从更加严格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及披露要求,不仅需将每笔关联交易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及进行相关披露,并且时间上要求事前就进行报告。

 

此外,1号令第四十七条也明确了“统一交易协议”的概念,即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同时其第四十八条具体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

 

2. 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四)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1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实践中,信托公司多通过公司官网的年度报告披露该年度主要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总额、关联交易定价政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以及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发生数额。

 

3. 豁免类型

此外,1号令也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该豁免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应同样适用。

 

六、信托领域关联交易管理难点及要点

信托领域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体现在一些特殊信托业务中,关联交易因为交易结构的复杂性而难以认定,比如涉及资金池业务,又比如结构化信托基金。由于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可能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关联交易,可能既存在一般公司层面的关联交易,也存在信托业务层面的关联交易,因此信托公司更应在理顺各层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合理涉及交易结构,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及穿透原则,厘清各主体关系尤其是认定关联交易。

媒体联系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3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86 10 5649 6000

传真:+86 10 6505 9422

邮箱:inquiry@fenxu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