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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二十七):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问题探讨(下)
发布时间:2022-10-28
浏览次数:1442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


今年年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一号令”)。随着一号令的颁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问题又一次成为了市场的热点。与此同时,我们在服务于相关客户的过程中也发现,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关联交易相关的合规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是《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问题探讨》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从梳理证券公司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出发,总结了证券公司重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及注意事项,本第二部分提出并分析了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合规工作中的相关痛点与问题,希望对于业内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监管存在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证券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动态维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有效信息,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证券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履行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


同时,《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以及第38条规定:“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践中,在一些上市证券公司已经披露的合规管理制度中,有些证券公司仅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而有些上市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中则事无巨细地规定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机制、相关比例等内容。


笔者认为,对于实践中出现这种多样的制度安排,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于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设立和构成、关联方信息档案的维护以及独立董事的职等各个方面对于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事宜提出要求,从而使得证券公司在进行合规内控管理时,具有更加明确的依据,也更加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四、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痛点与问题

 

1.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逐笔审计要求

 

根据《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指定部门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确保审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却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证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非常频繁,金额也可能较大,如逐笔进行审计,工作量将非常巨大,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可能难以严格执行该等要求,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逐笔审计”的监管要求。其次,如果在连续12个月内,证券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的重复性的交易,例如固收类交易,多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是否需要逐次审计和审议并不明确。再次,由指定部门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这里的审计是事前、事中或是事后?是内审还是外审?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证券公司会采用事后审计的做法,而关于内审还是外审,各证券公司做法不一。因此,建议监管机构考虑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2.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存在差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深证上〔202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证上〔2022〕19号)以及《5号指引》的相关规定,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在深圳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应当适用哪些具体规定并不确定。因此,也建议监管机构全面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上市交易所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以便各上市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切实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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