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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二十七):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问题探讨(上)
发布时间:2022-10-27
浏览次数:730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


今年年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一号令”)。随着一号令的颁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问题又一次成为了市场的热点。与此同时,我们在服务于相关客户的过程中也发现,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关联交易相关的合规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因篇幅所限,本文将分为上下两部分进行探讨。本第一部分从梳理证券公司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出发,总结了证券公司重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及注意事项;第二部分则提出并分析了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合规工作中的一些相关痛点与问题,希望对于业内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证券公司相关的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除了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定之外,主要包括财政部体系下的规则(主要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和证监体系的监管规则两大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关联方范围的规定较为简要,仅在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另外,关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重大关联交易定义的规定,应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有关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列举了下列主体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动态维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有效信息,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另外,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着复杂详细的规则。因篇幅所限,除了证监会明确规定应参照适用于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之外,笔者在此不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作出分析。

 

二、重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根据《通知》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履行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导致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较大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可参照《实施指引》的相关定义。”

 

由于《实施指引》已于2022年1月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以下简称“《5号指引》”)废止并取代,因此关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重大关联交易定义的规定,均应参照《5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1. 在关联方办理存款的限制性规定

参照《5号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参照适用《5号指引》,如果证券公司发生与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其决策程序也应符合《5号指引》的规定。

 

但是,根据《通知》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证券公司自有或客户资金。证券公司应当选择商誉良好、资本充足、具备相应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经纪业务、资管业务等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与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据此,证券公司不得将经纪业务、资管业务等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存放在其关联财务公司;但如证券公司拟将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应选择商誉良好、资本充足、具备相应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投资关联金融产品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如投资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相关资产或发行的金融产品,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限制额度、提高风险资本准备、强化监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资产作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以及“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从事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非标资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第66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资产作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非标资产。因此,对于投资关联金融产品的限制,自2018年《通知》发布实施开始,单从投资关联方非标资产的角度而言,证监会的要求较为严格,证券公司在进行结构较为复杂的投资或对相关资产计划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上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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