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障需要,国务院、银保监会等部门自去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是关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首个制度文件,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框架性规定。本文拟对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金融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与简要分析。
一、 个人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融的政策规定
近一年多以来,国家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个人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融的政策规定,主要如下:
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2021年5月8日
规定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参与的保险公司以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基本要素条件。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
规定了养老理财产品的试点地区、参与机构以及养老理财产品的基本属性。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22年2月15日
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9号,“《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2022年2月21日
决定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十地。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4月8日
决定设立个人养老金制度。
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2022年4月28日
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产品类型及期限等内容。
7.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2022年4月28日
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产品类型及期限等内容。
8.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8号,“《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2022年4月28日
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产品类型及期限等内容。
二、 个人养老金制度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如下:
从上述与第一、二支柱的对比以及《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养老金制度存在以下特点:
1. 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 缴费账户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人应当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3. 缴纳限额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4. 资金投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5. 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6. 养老金领取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参加人只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方才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三、 商业养老金融
从目前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来看,银保监会在《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并通过一系列规定要求在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开展试点工作;证监会于今年6月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对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
1.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2021年6月1日起首先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目前已经扩展到全国范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也由最初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到该等保险公司以及全部养老保险公司。试点内容为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2.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充分发挥理财业务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优势,创设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
根据《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
3. 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要求参与银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优势,推出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充分体现养老功能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
4.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时,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投资稳健性、运作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且在基金管理人、产品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在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方面规定要执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从商业养老金融的相关规定来看,该等金融产品并不是新型的金融产品类型,仅是在原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要求该等产品符合养老保障的专属特性,如资金安全、收益稳健、期限较长等。此外,为保障养老金融产品的养老属性,该等规定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上限和退出期限,另一方面在产品设计上,要求养老金融产品匹配养老投资的长周期,并选择安全、稳健的投资标的。未来,也期待监管层面在各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应的细则,对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运作、管理、投资规范等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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