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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二十):银行理财子公司运营中的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2341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岳虹


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陆续获批开业,各家机构开始日益关注其运营过程中的合规要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结合实务经验和市场操作情况,就理财子公司运营过程中须遵守的整体性合规原则与信义义务,以及所涉及的公司治理、股东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点合规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一、整体性合规原则与信义义务


从监管上看,商业银行单独设立理财子公司被赋予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多个目标,包括: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等。


这些目标在运营中体现为如下整体性合规原则,即严格穿透、严控嵌套、严禁资金池。严格穿透是指,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中向上应识别到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应识别到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严控嵌套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严禁资金池是指,每只理财产品的资金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禁理财子公司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同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理财子公司原则上应围绕信托法律关系和信义义务,构建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业界普遍认为,虽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作为制定依据,并未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亦作为其上位规范,但基于资管新规的整体性安排和资管业务监管的统一性要求,理财业务中理财子公司与投资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信托关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中,也就此做出了明确表述,即“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强调要“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公司治理与股东管理


在公司治理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相关股东之间,及相关股东控股参股的其他机构之间,必须实施特定的风险隔离措施。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监管部门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都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通过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隔离措施,防范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不当交易。


进而,就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相关股东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也做出了系列具体规定,如“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等等。同时,理财子公司还须遵循监管部门相继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的具体要求。


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产品发行、投资运作、托管安排等业务活动中,还需注意识别交易对手方是否为本公司或相关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与关联方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的监管框架以及银行理财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定位,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日益彰显出公募化、净值化和标准化的一般特征,当然这也并未排除理财子公司在私募、非标等领域的发展空间。鉴于这些业务特征,理财子公司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也需要落实相应的合规性要求。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近期银保监会针对理财子公司发布的一项全面、重要且最新的监管规则。该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在内控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包括职责划分、部门设置、产品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交易管理、托管安排、岗位管理、场所设施管理、印章印鉴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等。特别是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该办法还专门针对理财公司的投资类活动提出了一系列特别规范,例如交易控制、异常交易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市场操纵控制、利益冲突控制、关联交易控制等等。此外,该办法还几乎涵盖了内部控制的完整领域,如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会计制度、内控绩效考评、内控培训、内控监督(评估、审计和报告)等等。


同时,监管高度重视理财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针对资本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预期未来还会有其他针对理财子公司特类风险的监管规定陆续出台。


此外,还有一些监管规定及合规要求与理财子公司的运营合规密切相关。例如,从投资标的的合规要求来看,央行等四部门发布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其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值得理财子公司高度重视;从募资行为的合规要求来看,银保监会虽然发布了专门针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但理财子公司在相关合规工作中,仍须综合考量此前已颁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整套规则;从产品层面来看,《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体现了资管新规背景下解决产品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监管规则不统一的核心原则,对理财子公司其他类别的产品合规管理也具有举一反三的借鉴意义;另外,理财子公司与理财公司及其他机构在产品销售、客户营销、投资运作、托管安排等方面的合作,也存在相应监管要求与合规问题。限于篇幅限制,此后本系列拟就这些主题陆续推出专文进行讨论。


注释


[1]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200703&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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