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岳虹
2022年3月17日,某地方银保监局对当地一家信托公司开出巨额历史性罚单,共有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17位从员人员,包括股东、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等被处以禁业、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原因几乎都涉及一项“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其实早在2021年2月7日,该银保监局就已经对该信托公司开出过一张3490万的天价罚单,涉及13项违法违规事实,而今年17名责任人的受罚亦与该13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
根据有关媒体数据,截止2022年3月14日,被监管部门接管、托管、停业整顿的相关信托公司至少已达8家,多数是因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操纵及关联方利益输送、开展大量违规业务等问题,导致产品出现延期兑付或违约情况,引发实质性经营风险甚至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上述案例及数据足以使信托全行业引以为戒。公司治理机制旨在实现公司的股东、董事、经营层及内外部关联方的利益平衡,只有公开、透明、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提升公司治理质效,信托公司应充分重视建立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而作为金融机构,一般企业相比,信托公司治理比具有更多的利益相关方,要求也更高。同时,不同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二条还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本文将从股权治理、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建设三方面具体探讨信托公司治理要点。
一、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有效的股权管理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2019年底,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就直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股东信息有待进一步阳光化;二是股东责任未落实;三是治理机制不健全;四是关联交易管控难。就股权管理的具体合规建设,可注意从股东持股和信托公司持股两个维度把握。
1. 股东持股层面
除《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之外,随着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出台,监管在2020年和2021年相继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总体而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应建立监管、股东、信托公司“三位一体”的股权管理体系。
A. 监管:实施穿透监管原则。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监管要求“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B. 股东:主要从股东资质、股权处置层面进行限制。股东资质方面,应注意不同主体(如通过金融产品参股、境外金融公司、非金融企业等)作为股东的不同门槛,以及主要股东须具备的资本补充能力;股权处置方面,注重监管对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如入股资金限制、涉及关联方入股限制、持股限制、转让限制等。
C. 信托公司:主动进行股权事务管理及股东行为管理。依据《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九条,信托公司应特别注意与股东“应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在股权事务管理中,由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及股权托管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就股东行为管理,信托公司应加强股东资质审查、相关信息披露、定期评估股东、关联交易识别审查等。
除上述具体要求外,信托公司在股东持股层面应特别注意:
· 严格遵循监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股权管理体系。据统计,全国信托公司根据股权结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金融机构控股型、央企控股型、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民营企业控股型,还有个别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尚未明确的信托公司。随着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视及相关改进措施的提出,信托公司须严格按照规定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有序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根据自身性质加强股东管理及股权事务管理,明确牵头部门,并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明确股东和信托公司的协同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设计,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基本原则;
· 持续优化股权结构,促进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信托公司股权暂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鼓励信托公司“引入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第十二条也提到“鼓励内外资并重,引资与引智并重,借鉴吸收成熟的治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培育良好信托文化”。优秀的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助力信托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和品牌效应,还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在各方面带来实质性帮助。信托公司应注意选择性地引入具有丰富业务资源、经营管理经验、金融人才储备的具备雄厚背景的大型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此外,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及取消外资机构在国内入股及设立金融机构的限制,比如《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之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信托公司应具备“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门槛。如何利用外资股东优势突破自身局限,或许亦是当前急需转型的信托公司实现转型升级的方向之一。
2. 信托公司持股层面
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和异地部门的整改是近期监管关注的两个重点方向。2021年7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提出对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管控。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又向多家信托公司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出台正式版本,但因目前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的多家信托公司均有相当体量的异地业务,《征求意见稿》若正式落地,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2.1 非金融子公司清理
A. 监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主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加强管控。
B. 信托公司:主要从结构简化和业务清理两方面进行管控。结构方面,为限制非金融子公司层级过多,组织架构复杂,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禁止信托公司未经批准违规新设或增设非金融子公司,并要求各信托公司在严格时限内有计划地清理已设的非金融子公司,但亦留出空间,允许信托公司“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但该非金融子公司仅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方面,严格禁止非金融子公司开展“类信托或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具有非标资金池特征的业务”等,并被禁止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以达到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目的。
2.2 异地部门清理
A. 监管:充分利用现有监管手段及工具,及时掌握信托公司异地展业趋势动态;增强与异地银保监局沟通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信托公司动态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情况及时指导。
B. 信托公司:依据《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应在限期内整顿异地部门,整顿方式不限于合并、分立、迁址、撤销等。具体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不得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董监及经营管理层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但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前台部门不得有审批权限。同时,《征求意见稿》亦提出,整顿期满后,若信托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以上且新增异地部门后仍符合监管要求,可每年申请新增2个以内的异地部门。
综上,信托公司在自身持股层面应特别注意:
· 严格按监管要求的时限完成相关报送及整改要求。2021年9月30日,某信托公司就因2011年未经批准设立非金融子公司,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4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也被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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