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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十四):元宇宙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管规制与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1704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岳虹


自“元宇宙”这一概念被从科幻世界引入商业领域以来,便引发了各方的持续争论、热烈追捧或激烈批判。什么是“元宇宙”?目前中文资料中较为完整的一个定义是:“‘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但又正如该定义的提供者所言,目前“元宇宙”仍然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并被参与者所不断丰富的概念。[1]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元宇宙经济体系的运行必将催生和建立起自身的金融体系,其社交体系和身份体系也或多或少包含着某些金融属性,而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所涉及的金融活动更是当前各国金融立法和监管的重点领域。因此,本文拟从元宇宙相关金融活动的初步观察入手,简要分析该领域所涉及的监管规制和司法实践。


一、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类型

从技术角度来看,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基于虚拟现实应用的金融活动和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金融活动,而两者的场景互动与技术融合可统称为“元宇宙金融(MetaFi)”。

 

目前,传统金融机构在元宇宙金融领域的尝试大部分属于第一个层面,即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金融营销、服务和交易场景,如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设备在元宇宙平台建立虚拟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或通过虚拟员工向元宇宙参与者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等等。这种模式拓展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营销渠道,能通过沉浸式体验更好地触达新生代客户,并有利于通过数据全景、信息整合和场景融合等方式更好地发现和满足元宇宙参与者的金融需求。在这一层面的元宇宙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与当前实体经营中差异不大,仍集中于法律条款、销售合规、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合规等领域。

 

元宇宙金融的第二个层面,是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而内生于元宇宙场景的金融活动,包括元宇宙平台内部、元宇宙平台之间以及元宇宙平台与现实世界交互所产生的金融需求、服务、产品和技术等等。从业态上来看,元宇宙金融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场景融合和维度延伸,而后者通常是指运用区块链公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等去中心化基础设施构建的点对点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基于链游场景的支付服务、针对虚拟资产的抵押贷款、证券服务和保险保障等。与之相比,元宇宙金融保持了金融活动的去中心化、不可阻却性和任意组合性等特征,但其内涵外延、风控模式和应用场景则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非同质化代币和同质化代币之间的复杂互动,也包括参与者风险的相互化、金融活动的游戏化、新金融工具的涌现以及基于DAO的金融治理框架。从元宇宙的最初理念来说,因为这些金融活动都遵循“代码即法律”的原则,所涉合约的自主执行、社区的投票决策也可以在无监督、无监管的情况下确保实现,似乎已经没有了设立法律与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但到目前为止仍比较有限的元宇宙金融实践却已经证明,有效规范此类活动才是下一步金融法律演进和监管模式重构的核心挑战和重中之重。

 

二、规制借“元宇宙”名义的不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

从行业角度来看,出于保护金融投资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种种考量,针对借“元宇宙”名义进行不法活动和从事违规行为这一情况,近期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已发布了若干风险提示和自律倡议。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转发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元宇宙房地产”“元宇宙空气币”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示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同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要求会员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范,包括不在NFT底层资产中包含金融资产、不开展NFT所有权分割和批量创设、不提供NFT交易所类服务、不以虚拟货币作为NFT计价和结算工具、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NFT,以及不为NFT投资提供融资支持等。

 

与此前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一系列监管要求、行业规范相对照,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虚拟货币类的同质化通证,均采取了持续全方位打击的严厉态度,要坚决阻断既有金融体系尤其是法币体系与元宇宙虚拟货币的互换联通;而对数字藏品类的非同质化通证,则在价值合理、合法合规前提下,留有一定健康发展的空间。

 

三、与元宇宙金融有关的司法实践和政策导向

就元宇宙中虚拟货币、NFT等数字资产的性质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已形成了较为确定的行业看法。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也认为,应“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及“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性质界定也获得了相关法院的认可和呼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发布了一则与比特币有关的强制执行案例,其在案例评析指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本案中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2]这一司法判例具有较为充分的立法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网络虚拟资产”的具体法律界定至今尚付阙如。

 

2022年5月7日,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一篇题为“在你还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时候,‘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的文章。如该文章所述,就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内容包括认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进而创新性地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责任范围。[3] 

 

从政策上看,目前尚无全国性政策文件将“元宇宙”纳入官方表述,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仅提及“全面加快金融等服务员数字化转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包括区块链等战略性前瞻性领域)”等相关内容。但不少地方性政策对于“元宇宙”相关发展机遇则已做出了积极回应,包括推出以“元宇宙”为核心词的地方政府文件,如《关于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引领发展若干措施》《厦门市元宇宙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元宇宙创新发展办法》和《重庆市渝北区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等等。毫无疑问,本着防范风险、有序发展的原则,随着这些元宇宙区域性创新政策的落地实施,与元宇宙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也须提前布局并适时到位。

 

正如微软首席执行官萨提亚所说:“今天我们展示的只是开端,现在元宇宙这个新平台、新应用程序,与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初谈论网络和网站时无异”。[4] “元宇宙”概念方兴未艾,元宇宙金融也正蓄势待发,但对这一新领域所蕴含的法律风险、监管问题与合规挑战,相关各方无疑要始终保持警醒、不断深入理解和开放审慎对待。



[注] 

[1]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226/17/451431_1019126660.shtml

[2] 上海高院丨案例参考册:《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

https://mp.weixin.qq.com/s/4KH68E0MVhxjgyeWgJAHOA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你还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时候,“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https://mp.weixin.qq.com/s/5zvDkr8JB9NI1fNVNLiYWg

[4] 腾讯新闻:《国际科技巨头布局元宇宙——微软篇》https://new.qq.com/omn/20220211/20220211A0AAEE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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