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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全面合规管理系列(八):债务危机处理中理财机构如何抢占先机
发布时间:2022-04-25
浏览次数:1098

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李予李、岳虹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正式实施,理财市场进入了资管新时代,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逐渐由预期收益型产品转向净值化产品,这无疑对相关机构此类业务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022年初以来,国内股市债市双亏的局面,给许多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带来较大的净值波动,甚至造成了本金的亏损,一时间相关债务纠纷如何处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早在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债券市场纠纷涉及的关键问题,畅通了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了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正式进入司法救济渠道之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如何在所持债券存在预期违约风险或者已出现违约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占先机,保障投资人利益、保护自身权利,这在目前“暴雷”频发的债券市场中无疑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供应链融资中相关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债券和信托权益为例,对于债务发生或预期发生风险事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简要的梳理。

 

一、密切关注相关义务人的财务状况

以供应链融资中相关债权为基础资产的债券和信托权益为例,权益持有人能够实际处置的“资产”,一是针对底层债务人的债权(应收账款),二是在发债和信托设立过程中引入的担保人(一般是核心企业)的连带责任担保,三是根据核心企业出具的付款承诺函,直接针对核心企业的债权。市场实践对核心企业和个别底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的重视度有所不同,相比较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某一个底层债务人的违约一般并不会引起市场各方对于相关债券和信托权益的忧虑。因此,核心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和相关债务的履约情况,才是债券和信托权益持有人是否要对立刻采取行动的重要指标。

 

核心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的常见指标包括:

 

出现破产、清算、解散事项或被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被依法接管;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或自行宣布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停止或计划停止某项重大业务;出现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重大亏损(一般各金融机构内部信贷部门会根据各机构的风险偏好确定具体比例);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财务报告出现异常;因各种原因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任何债务出现违约(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的);以及境内外的信用评级降低等。

 

在一般债券和信托的安排中,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旦核心企业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则相关权利持有人有权立即宣布相关债务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提前还款,并要求核心企业依约履行担保或直接付款义务。

 

二、确定合同约定的行权主体

由于债券和信托市场上的产品结构纷繁复杂,涉及主体众多,本文仅以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采用信托结构的债券为例进行分析。在该等情况下,相关权利人一般有以下四方:

 

1.         受托管理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


2.         债券持有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


3.         理财子公司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根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内容,“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理财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利依据相关资产管理文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理财子公司自然也有权利依据相关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


4.         非标资产服务机构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在某些债券和信托结构中,银行会参与其中作为非标资产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基础债务。在此种情况下,非标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合同安排,一般也有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上述通知。

 

在如此多的主体都有权行使权利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尽快确认自己或母行是否有发出通知的合同权利,并尽快与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及担保人进行沟通,发出相应行权通知。


三、厘清行权通知的重点内容

1. 明确提前还款的权利及要求提前还款

一般而言,一旦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了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相关权利人即有权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加速到期通知书》或《担保履约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提前还款以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是,如要求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和担保人立刻提前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则可能导致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和担保人在其它机构交叉违约的连锁反应,加速其财务状况的恶化,这对于各方往往并非最优解。因此在实践中,相关权利人可选择向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和担保人发出通知,但仅表明权利人拥有要求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提前还款和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但并不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立刻还款及履行担保义务,同时要求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和担保人提供补充担保。

 

2. 要求债务人/担保人追加担保

除要求债务人(包括核心企业)和担保人立刻提前还款及履行担保义务之外,为保证债权最终的实现,较为行之效的担保手段当属不动产抵押以及应收账款的质押。虽然目前房地产市场多有动荡,但作为一项颇具市场价值的资产,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仍然是债权人的首选。由于绝大多数商业不动产上均设置了融资银行的在先抵押权,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不动产担保时,多倾向于接受其母行拥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以便于设立后续顺位抵押权以及确保担保权利的最终实现。而就应收账款质押而言,实践中一般也只有能够实际控制债务人和担保人收支账户的银行才能切实行使质押权利。因此,通过与母行的业务联动和合作安排,银行理财子公司相较于其它理财机构能更切实地保障此类债权及其担保权益的实现。

 

四、注意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印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通过出具付款承诺函方式进行债务承担等约定的合同效力问题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作为金融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在接受担保时,应注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担保提供方切实履行了出具担保的内部审批流程;对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还应特别注意审查是否须依据上市规则发布相关公告,以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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