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关作者 | 袁开宇、胡光健、李妍、陈洋、李予李、岳虹
近年来,反洗钱合规的核心趋势是转向“风险为本”,即不仅要求形式上符合监管规定,而且更强调在实质上做到在风险识别与评估基础上的精准研判和有效管控。本文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反洗钱法草案”)、《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反洗钱监管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洗钱自评估指引”)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客户尽调办法”)等法律和监管规则,初步分析这一立法与监管趋势,供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参考。
首先,“反洗钱法草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强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必须在原则上以“风险为本”、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该草案第五十一条列示了“未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等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形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这些法条在用词上,不仅强调金融机构在行为上“实施”、“开展”的作为义务,而且强调结果上其作为必须是“有效”的,否则仍然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进而,从风险导向和结果评判的角度,该草案第五十四条构成了反洗钱法律责任的类似“兜底条款”,即“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无论金融机构在形式上是否做到了依法合规,只要产生了风险事件、导致了实质后果,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风险评估+执法检查”双支柱监管框架建设的基础性规范,“反洗钱自评估指引”和“反洗钱监管办法”均明确强调了转向“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例如,在发布“反洗钱自评估指引”的相关通知中,监管明确指出该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是为了 “加快反洗钱工作向风险为本转型,提升金融体系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相应地,根据该指引第五条规定,洗钱风险自评估目的是“为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基础和依据,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运用风险自评估结果,确保反洗钱资源配置、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与评估所识别的风险相适应”。同时,“反洗钱监管办法”第一条也阐明该办法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并在第十八条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最后,从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层面,“客户尽调办法”等监管规则提出,金融机构应将“风险为本”原则和实质合规要求落实到每个具体业务行动和风险管理行为之中。如该办法第三条提出,金融机构在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当勤勉尽责,并针对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之相应的尽调措施。同时,针对客户关系、业务开展的持续性,出于风险程度差异和动态管理需要,该办法提出了“持续尽职调查”、“强化尽职调查”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拒绝或终止业务关系”的要求。简而言之,客户尽职调查不是客户关系建立或业务开展某个时点的阶段性问题,而是要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开展及时、持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实际上自2018年,向“风险为本”转型,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就成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牵头组成国际评估组,对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评估,并于2019年形成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可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但同时也提出了若干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2022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2022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中提出反洗钱工作要“坚持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并列示了今年反洗钱工作的若干重点,其中“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协调机制”、“高质量完成评估”和“提升工作实效”等基于“风险为本”的要求被多次强调。
结语
综上可见,在不断推进反洗钱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国际评估整改的过程中,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都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如何转向“风险为本”是一个需要持续攻坚的难点问题,并在法律和监管规则层面就此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而金融机构作为实现这一重大转型的主体,仍需在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意识、战略规划、机制建设和具体行动中切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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