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关作者:许峰,杨政炜
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日生效。该办法扩大了义务主体范围、明确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并完善了反洗钱监管手段,显示了我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完善制度框架、加强工作力度的决心。
要点
l 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等成为央行新规下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l 部分金融机构需注意《管理办法》与既有规范的衔接,确保自身开展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符合央行要求。
l 金融机构应以“风险为本”为原则,建立与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以适应经央行加强的反洗钱监管环境。
l 金融机构应注重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基本义务。
详情
我国在接受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2018年至2019年间进行的第四轮互评后,根据FATF的后续整改要求,各部门出台系列举措以加大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制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洗钱罪、央行就《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在2020年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较2019年上升368.2%[1]、央行和检察院在反洗钱方面的行刑合作不断深化。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管理办法(2014)》”)的制度基础上,2020年12月30日,央行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4月25日,央行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分享该《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点。
监管范围
《管理办法》扩大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增加了开发性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多类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相较于《管理办法(2014)》的变动如下表:
此次新加入名单的金融机构中,有多家机构本就需履行反洗钱义务,如开发性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涵盖范围之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则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目标之一。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近年反洗钱重点领域,仅2021年7月,便有多家支付机构因反洗钱合规问题受到央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动辄以百万计。[2]值得一提的是,在央行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主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央行最终未采纳。央行指出,“考虑到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复杂、数量众多且工作人员普遍较少,难以统一监管要求并实质开展反洗钱工作;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问题,央行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3]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履行的反洗钱义务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之要求。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章节,从反洗钱工作内容、人员安排及信息报送方面完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制度框架。其要点如下:
A. 工作内容
l 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
l 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
l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
l 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l 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内部审计或独立审计等)
l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B. 人员安排
l 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l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l 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l 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
C. 信息报送和报告
l 按照央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
l 向央行及时报告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主要负责人员调整、重大风险事项等
l 按年度向央行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如有)接受驻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监管手段
最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央行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执法的手段,包括:
l 合规评价: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工作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l 现场评估: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l 监管提示: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央行此前采用的书面质询方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l 约见谈话: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l 监管走访: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现场检查时可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封存资料以及查验数据和系统。
[注]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2021年3月19日发布,载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3/t20210319_513155.shtml#1。
[2] 参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1〕20号、银管罚〔2021〕21号,2021年7月19日发布,载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30/132052/132059/4294653/index.html。
[3]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2021年4月16日发布,载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8/42326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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