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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 税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有关转让定价调整下跨境支付的最新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6875


1.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近期发布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1]。在该问答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就银行如何办理转让定价调整下的外汇收支业务(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收付汇)进行了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2.            要点

 

l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复杂的操作指引使得跨国企业很难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

l  该说明明确了银行处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程序并表明国家外汇管理局致力于改变企业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面临的困局。

l  尽管说明中提及的银行所需审核资料尚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但说明无疑对企业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l  对于正在考虑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跨国企业,我们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该说明后续的动态并及时联系专业机构以获得必要的帮助。

 

3.            背景

 

在当今全球各地税务机关都十分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子公司”)与其海外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为防范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跨国企业需确保其中国子公司的利润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然而,跨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往往会出现实际利润率偏离目标利润率的情形,此时就需要通过转让定价的调增或调减(转让定价调整)来防范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也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需求。

 

尽管如此,中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复杂的操作指引使得跨国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很难直接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具体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所有外汇收支业务都必须基于真实有效的商业交易,而转让定价收付汇原先并不被视为基于有效商业交易的外汇收支业务。因此,跨国企业只能寻求替代方案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下表简要列示了常见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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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替代方案也可以帮助跨国企业管控其在中国的转让定价风险,但是亦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机关/海关的问询,并对跨国企业造成潜在的双重征税影响。

 

近年来,企业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困局正在逐步转变。根据我们的观察,各地外汇管理局(例如:上海外汇管理局)已推出了这方面的试点,酌情允许部分企业通过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

 

4.            说明概述

 

在我国外汇管理体系下,跨境收支通常被分为两个类别(即: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不同方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说明明确了银行处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程序,即银行应依据汇发[2020]14[2]“14号文)的指引,按经常项目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此外,说明中就如下三种情形分别提供了指引:

 

l  转让定价方式:除了再次强调14号文中列示的基本原则之外,说明中还指出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需要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此外,银行应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l  成本分摊方式:与转让定价方式类似,说明还明确了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以及具体的申报项目子类别。

l  其他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说明中指出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根据14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但并未就此做具体展开。


5.            我们的观察

 

积极的方面以及对现有试点案例的影响

该说明的发布表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然注意到当前企业在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时所面临的困境,并愿意逐步做出调整。此外,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银行就可以办理根据该等书面文件进行的转让定价收付汇(如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或与税务机关签署了预约定价安排等情况)。虽然目前企业根据说明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时的一些细节要求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我们认为,该说明为企业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该说明的出台还为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企业自行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以下简称自行调整收付汇)开辟了一条可能的政策路径。在该说明发布的不久前,贝克·麦坚时曾协助一家跨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申请办理自行调整收付汇,并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达成了初步共识,通过资本项目收取汇款。在该说明发布后,尽管原先已商定的自行调整收付汇流程需根据说明的要求作相应调整,但该地方外汇管理局明确认可该说明可作为企业办理自行调整收付汇的政策依据。

 

不确定因素

尽管说明中明确列举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三种情形,但对于常见的企业办理自行调整收付汇的情况却未进行专门的明确。例如,针对企业在办理自行调整收付汇时往往难以出具说明中提及的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的情况,究竟将自行调整收付汇归为转让定价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又需要提供哪些相应的替代资料。根据我们与地方外汇管理局沟通所获取的经验来看,某些资料(例如:由知名第三方顾问出具的文件)可以替代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而作为办理自行调整收付汇的有力支持性文件。另外,该说明也表明经办银行和地方外汇管理局会在这方面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企业与银行和地方外汇管理局在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时进行协商创造更大的空间。

 

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收付汇时还需关注潜在的关税或间接税的影响。举例来说,鉴于说明中明确了企业按照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原贸易方式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针对原来按照货物贸易方式进行的关联交易,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在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时提供根据调整后的交易价格而进行修改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和/或其他海关核查文件。此时,企业就需要与海关进行沟通,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关税和/或进口增值税,甚至可能因为此前申报错误的海关进口报关单而受到处罚。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如何针对转让定价收付汇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体而言,如果企业进行的转让定价收付汇伴随着相应借方/贷方凭证的出具以及对应的外汇收支的调整,且调整均在该财年的会计期间结束前完成,则企业需要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账面价值做出相应的调整。我们建议企业应与审计人员就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反应转让定价收付汇协商一致。

 

6.            结语


该说明为地方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处理转让定价收付汇提供了基本的指南。该说明的发布明确了企业在中国直接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可行性,这对跨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鉴于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流程较为复杂,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预计会加强合作,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南,尤其是针对实际需求量较大的自行调整收付汇。对于正在考虑办理转让定价收付汇的跨国企业,我们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该说明的后续动态,并及时联系专业机构以获得必要的帮助。





[1]SAFE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自2020年8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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