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相关作者:鲍治,温国权
由奋迅·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中外律师团队精心撰写并汇编的《“一带一路”背景下大金融领域法律实务精要》现已发布。在本文中,我们选取《金融业垄断行为概述、典型案例及合规启示》一文进行了简单梳理,以摘要形式供大家参考。
1. 金融业垄断行为概述
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适用于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垄断行为具有自身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费率和费用、不公平收费、拒绝交易、搭售与差别待遇等。金融业中,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垄断行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2. 金融业垄断行为典型案例
案列一
案例名称
重庆西部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西部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垄断纠纷案。
案件概况
2008年,西部公司在公司银行账户还有11余万元的情况下,被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告知因没有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能取款。西部公司认为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强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强制收取服务费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并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西部公司与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撤诉。
案列二
案例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
案件概况
自2013 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市场支配地位。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的分支机构在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时,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发放贷款,该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案件结果
在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承认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认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内蒙古自治区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案列三
案例名称
湖南省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
案件概况
2006年以来,永州、张家界、常德和郴州四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保险企业达成《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等垄断协议,成立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并以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为平台,组织实施《合作协议》,实施划分新车保险市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等规定。
案件结果
湖南省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永州、张家界、常德和郴州四市保险行业协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合计处以170万元的罚款。
案列四
案例名称
浙江省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
案件概况
2009年以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内32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集体开会、磋商,通过对《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进行讨论修订,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等规定。
案件结果
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合计1.1亿多元。
3. 金融业反垄断合规启示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主要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作出一般性指引。
建立和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对金融业经营者,特别是行业领先企业和大型企业,意义重大。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原则性建议:
(1) 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金融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和高级别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加强竞争合规管理团队建设;培养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有效识别、预防和控制反垄断合规风险。
(2) 落实反垄断合规要求,规范业务经营行为
金融业经营者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特点和业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业务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经营行为;高度重视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拟签订的重要协议、不合理收费行为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核;开展反垄断合规专项检查,对可能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的商业性行为进行重点评估;对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3) 注重外部法律顾问,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
反垄断合规风险通常取决于经营者的企业规模、市场地位和经营行为等因素,识别、预防和处置反垄断合规风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外部专业法律顾问,协助组织实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和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审核评估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制定反垄断合规手册和准则,评估反垄断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必要时配合反垄断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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