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奋迅·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中外律师团队精心撰写并汇编的《“一带一路”背景下大金融领域法律实务精要》现已发布。在本文中,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境外机构熊猫债券发行监管框架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一文的上半章节。
熊猫债是指在中国(仅为本文之目的,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等货币(如特别提款权 1)计价的债券。目前,熊猫债在中国境内主要有两大发行市场,即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债券市场”)。本文旨在结合笔者近年来参与熊猫债发行项目的经验,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的监管框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监管框架
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主要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注册文件表格》)。
各类发行主体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基本监管要求简要列示如下:
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监管框架
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目前主要遵循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等适用于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的相关配套规则及指引(以下统称“现行交易所熊猫债发行规则”)。
在现行交易所熊猫债发行规则项下,各类发行主体适用的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基本监管要求简要列示如下: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公开信息 9,中国证监会正在联合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境外发行主体范围,解决会计准则适用等问题。
注释:
[1]在中国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结算的特别提款权(SDR)计价债券又称“木兰债”。
[3]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
[4]《分层分类管理细则》进一步规定,根据境外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条件,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分为境外成熟层企业和境外基础层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其中境外成熟层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内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信用记录良好;(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见《分层分类管理细则》附件);(三)股权类证券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且最近12个月持续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债券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在全球累计发行债券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亿元(具体统计口径见《分层分类管理细则》附件);(四)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无债券或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券违约;(五)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相关司法管辖区限制股权融资或债券融资的情形,未受到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处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处罚或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六)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另有说明外,上述各项条件的适用主体为发行人,若采用子公司发行并由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形式,则适用主体为担保人。不满足上述境外成熟层企业相关条件要求的为境外基础层企业。
[5]《分层分类管理细则》进一步规定,境外成熟层企业可就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也可就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按产品分别进行注册。境外基础层企业应就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按产品分别进行注册。统一注册模式下,境外成熟层企业在注册阶段可不设置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每期发行产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首次进行统一注册的境外成熟层企业,前三期发行前应就发行条款和募集资金使用通报协会完成变更流程。境外成熟层企业在统一注册的注册文件中约定定向发行相关条款和信息披露安排的,可在该注册项下定向发行相关产品,并可按定向发行要求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未约定,或需要变更约定的,应在定向发行前通报交易商协会完成变更流程。境外成熟层企业也可按照《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注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6]境外母公司(担保人)为其专司融资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应做评级,发行人可不做评级。
[7]境外成熟层企业注册时豁免报送受托管理协议,境外基础层企业注册时仅需报送首期发行受托管理协议。后续发行,发行人应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选择当期发行受托管理人,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及表格体系要求披露受托管理协议内容。
[8]如债券发行涉及信用增进,则还需提供信用增进函(附信用增进机构营业执照或境外合法注册成立证明文件、信用增进机构章程性文件、有权机构决议)、信用增进协议、信用增进机构近三个会计年度(针对公开发行)或近两个会计年度(针对非公开定向发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针对公开发行)会计报表、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定向发行不强制要求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由境外母公司(担保人)为其专司融资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应比照对发行人的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发行人因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会计报表。
[9]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答记者问》,载“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6/t20190614_35734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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